《门店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门店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才俊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案件事实:2019年9月18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门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C商场内的炒酸奶店转让给原告,被告已经付清了2019年3月18日至9月18日的房租,2019年9月19日起下半年房租由原告付给商场财务部,被告租用场地时给商场交付押金10000元,此费用以后退还给原告。原告共计给被告交付28000元,其中18000元为店铺转让金、10000元为商场押金。被告收到转让费后,门店内的全部机器设备使用器具和原材料归原告所有,被告将合类技术免费教授给原告,原告继续使用被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直到半年房租到期。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支付28000元,被告将门店及店内的机器设备等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将自己于2019年3月18日交给库尔勒汇嘉麦田影城的10000元押金收据交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第三人(房东)交纳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的房租20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无炒酸奶店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相应的费用。

代理思路:我方代理被告,代理思路如下:

涉案的《门店转让合同》并非单纯的房屋转租合同,而是包含房屋转租及店内机器、设备、材料及技术转让的合体合同。第一、合同中关于店内机器、设备、材料及技术转让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应视为有效。第二、合同中关于房屋转租的内容,首先,依据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房东或业主)的解除权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其次,原、被告签订的《门店转让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几种情形。

判决情况:支持我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店铺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就店铺租赁法律关系而言,应从两方面审查。

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出租人解除权的对象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房屋转租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只能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不能解除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第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案的房屋转租合同,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房屋转租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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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22: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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