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分享破解版软件,app开发人是否担责?
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 号: (2020)粤73知民初2066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08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知民初2066号
原告: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辜敏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涛,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骇公司)诉被告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控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酷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掌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涛、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酷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掌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酷骇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时空旅途》游戏的下载链接;2.掌控公司在“八门助手”APP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权事实向酷骇公司公开致歉;3.掌控公司赔偿酷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4.掌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酷骇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原创游戏的公司,以创新游戏玩法和独特的美术风格开拓市场,是手机游戏《时空旅途》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971661号)。自酷骇公司创立以来,已经上线的包括《时空旅途》《餐厅大亨》《剑与影》等在内的多款游戏深受玩家喜爱。经调查发现,掌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破解《时空旅途》游戏,并将破解版游戏发布在其开发运营的“八门助手”APP中供用户下载,且在游戏下载页面中标示“MOD”“进入游戏获得大量金币”,足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掌控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酷骇公司对《时空旅途》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权,给酷骇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掌控公司未经许可也对酷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剑与影》《果冻:生存进化》《僵尸牧场物语》《舞法舞天》《餐厅大亨》游戏进行破解并发布在其开发运营的“八门助手”“八门神器”APP中供用户下载,酷骇公司也会对其上述行为提起诉讼。诉讼中,酷骇公司确认掌控公司已删除《时空旅途》游戏的下载链接,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
掌控公司答辩称:1.侵犯酷骇公司《时空旅途》游戏著作权的是游戏修改者,掌控公司并未侵犯其著作权,非本案适格被告。掌控公司并非侵犯酷骇公司著作权的创作方,八门神器对用户上传的游戏不做任何编辑或者修改,真正侵犯著作权的是游戏修改作者。掌控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侵权事实,酷骇公司应查明侵权游戏破解版的作者信息,以侵权游戏破解版的作者作为适格被告。2.掌控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受“避风港”原则保护。八门神器仅提供用户上传的空间服务与分享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上传到掌控公司网络平台的作品,如果原著作权人没有函告,掌控公司并不能知晓是否有修改原著作的行为。酷骇公司在未发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其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扩大抱以放任态度,本身具有过错,掌控公司不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3.被诉侵权游戏影响小,对酷骇公司造成的损害少,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被诉侵权游戏存在BUG,不能正常运行,在平台上下载量较小。出于软件推广需求,平台上直接显示的下载量并不真实,且该游戏已于2020年下架。酷骇公司对其游戏影响力的描述并不真实,其《时空旅途》游戏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后,由于日均收入低,已于2020年12月31日下架,在TapTap中显示游戏状态为预约状态,故其主张的游戏收益并不真实。4.酷骇公司存在恶意诉讼嫌疑,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酷骇公司主张的《时空旅途》游戏不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相应审批情况,该游戏没有进行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的审批,酷骇公司对自身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做到足够重视。经调查,酷骇公司《时空旅途》游戏市场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且破解版早已泛滥,酷骇公司对这种情况不应当不知情,然而其却没有施以足够重视,任由事态发展,对损害存在故意放纵的嫌疑。因此,酷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计算机软件名称为“酷骇科技时空旅途游戏软件[简称:时空旅途]V1.0”,著作权人为酷骇公司,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3月2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5SR0845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971661号。
酷骇公司提交的APPStore以及TapTap应用平台截图显示,《时空旅途》游戏为供应商为“GuangzhouCooHexTechnologyCo.Ltd”(酷骇公司)。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8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3月17日,酷骇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文瑄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保全专用手机,进行如下操作并截图:进入“应用宝”下载并安装“八门助手”应用程序,在“八门助手”应用程序查看《用户协议》和《八门助手隐私政策》,浏览相关网页并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时空旅途”,显示搜索页面,点击打开“时空旅途”,并下载安装至MOD,完成安装“时空旅途”应用程序。以“MOD启动”方式打开“时空旅途”应用程序,进行相关游戏操作……。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以下内容:1.上述《用户协议》页面显示的知识产权条款记载“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用户或其合法权利人拥有。用户上传或发布信息内容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无偿授予八门神器团队享有信息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及其转授权”“信息内容如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用户应保证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有效授权”等内容;通知与反通知条款记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任何人认为开发者发布的软件产品或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有权依法向八门神器团队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八门神器团队删除涉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软件产品或信息。八门神器团队在接到前述书面通知后将依法及时处理”“开发者在接到八门神器团队的通知书后,若开发者认为其开发的软件产品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向八门神器团队提交书面说明(即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软件产品……”等内容。上述《八门助手隐私政策》“联系方式”显示的公司名称为“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在《时空旅途》游戏应用详情页面,显示“小编推荐|进入游戏获得大量货币”“客服QQ80006××××”“玩家交流群869470849”等信息,游戏图片右上角显示有“MOD”字样。在下载安装页面,显示《时空旅途》游戏的安装来源为“八门神器”。3.操作游戏的相关截图显示,在没有充值的情况下,游戏首页显示有2亿多时空币,游戏过程中可以使用该时空币购买游戏中的人物角色;游戏末页界面显示有“CooHex”字样。
酷骇公司提交了其正版《时空旅途》游戏界面截图,与上述公证书显示的被诉侵权游戏界面一致。庭审中,掌控公司确认上述两个游戏界面一致。
酷骇公司称其仅授权APPStore平台、GooglePlay平台以及TapTap平台发售涉案《时空旅行》游戏,因版号问题,在国内已于2020年12月31日下架;掌控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侵权游戏破解了其正版游戏的付费程序,使该游戏从付费游戏变成免费下载游戏,并在游戏开始阶段就拥有巨量时空币,据此主张掌控公司侵犯了其对正版游戏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酷骇公司为证明其授权上述三个平台以收费方式发行《时空旅途》游戏,提供了APPStore平台下载截图及其官网截图予以证明,显示《时空旅行》游戏有三种下载渠道,下载需支付6元费用。掌控公司对上述APPStore平台下载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官网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
酷骇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0元和公证费2173.6元,并提交了涉案《时空旅途》游戏的知名度证据以及其维权合理开支证据:1.腾讯游戏官方网站截图,显示涉案游戏获得IndiaPlay最佳移动游戏提名;2.网易游戏官方网站截图,显示涉案游戏获得2016年谷歌年度最佳美术设计游戏等奖项;3.知乎平台文章截图,显示涉案游戏获得2016年GooglePlay全球推荐,全球83个国家付费榜第一等内容;4.公证费发票,记载涉案(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84号《公证书》公证费2173.6元。掌控公司对上述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确认,表示该组证据显示的均非官方奖项,不能证明《时空旅途》游戏的影响力;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掌控公司称其运营的是“八门神器”,为了上架应用市场,APP应用名称为“八门助手”;被诉侵权游戏由用户上传,其仅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应构成侵权,并且酷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掌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游戏来源截图,截图中显示两个《时空旅途》应用,游戏品类均为“破解”,对应的游戏公司分别为“SDH”和“葫芦侠”,拟证实被诉侵权游戏并非掌控公司提供;2.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的用户截图,拟证实被诉侵权游戏中的时空币无法使用,不会对酷骇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八门神器平台维权机制入口及分享应用协议,与涉案(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84号《公证书》记载的《用户协议》和《八门助手隐私政策》内容能够对应,拟证实掌控公司在八门神器平台上传游戏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设置了维权入口;4.八门神器平台冻结违规上传用户的记录,该记录记载了对10个用户的冻结处理结果,但未包含上述“SDH”和“葫芦侠”,拟证实八门神器平台一直致力于保护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进一步损害;5.八门神器后台有关应用下载数据,显示“SDH”和“葫芦侠”的《时空旅途》游戏真实下载量分别为59和17,显示的状态均为“已下架”,拟证实酷骇公司索赔金额不合理;6.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拟证实酷骇公司未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其《时空旅途》游戏进行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7.《时空旅途》游戏破解版百度结果,显示有若干条《时空旅途》破解版游戏的下载链接,最早一个链接的发表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拟证实被诉侵权游戏在网络上早已泛滥,酷骇公司对此持放任态度;8.《时空旅途》游戏用户付费及游戏排名情况,拟证实酷骇公司《时空旅途》游戏付费用户和游戏付费较少,其排名早在2018年已经跌落至100名以后,可见《时空旅途》游戏作为一款单机游戏,游戏内容少,游戏生命周期短,酷骇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9.(2021)湘长市证民字第7448号《公证书》,包含有上述证据1、5、6、8的相关内容。酷骇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认可。
另查明,掌控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11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秀含,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数字动漫设计、软件开发、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等。
以上事实,有酷骇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页面截图、公证书、发票,掌控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酷骇公司提交的软著登字第097166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酷骇科技时空旅途游戏软件[简称:时空旅途]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酷骇公司,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所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为酷骇公司享有。
酷骇公司提交的《时空旅途》游戏在APPSTORE和TAPTAP应用平台上的截图显示,该游戏曾上传至上述应用平台以供公众下载,且页面显示的游戏更新时间均发生于2016年,可见掌控公司具备接触该游戏的客观条件。将被诉侵权游戏与酷骇公司《时空旅途》游戏进行相比可知,首先,两者游戏名称一致,且被诉侵权游戏运行界面的画面构图和内容、人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模式等,均与酷骇公司游戏软件运行结果一致,掌控公司对二者界面一致亦予确认。其次,被诉侵权游戏页面上标注有酷骇公司英文字号“CooHex”这一特定信息,亦可从侧面证实该游戏与酷骇公司具有关联。在酷骇公司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近似的情况下,掌控公司虽抗辩称酷骇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界面进行比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的界面存在何种不同,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不予采纳。至于掌控公司抗辩所提二者游戏界面一致并不等同于代码相同的意见,虽然从技术角度来看功能相同的游戏软件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但是鉴于游戏软件的特点,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游戏软件,其场景、人物、模式等恰巧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由于本案中酷骇公司、掌控公司均明确表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进行比对,故本院结合双方游戏软件在场景、人物、模式等外观感受方面的异同,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二者游戏软件程序代码是否相同进行认定。经比对可知,双方软件所体现的场景、人物、模式等外观感受相同;从软件运行后显示的界面、游戏币的数量来看,被诉侵权游戏留有修改的痕迹。同时,掌控公司对于被诉侵权游戏界面中出现酷骇公司英文字号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酷骇公司提交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84号公证书记载,《八门助手隐私政策》页面显示的公司名称为“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下载安装页面显示被诉侵权游戏的安装来源为“八门神器”,掌控公司于庭审中亦自认其为“八门神器”及“八门助手”平台的运营者,本院据此认定“八门神器”及“八门助手”平台由掌控公司运营。掌控公司将安装来源于“八门神器”的被诉侵权游戏置于“八门助手”平台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游戏,其行为侵犯了酷骇公司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其未经酷骇公司许可,将权利游戏改动为破解版,使得玩家在游戏伊始即可获得大量游戏币,该行为已侵害了酷骇公司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此,掌控公司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酷骇公司确认上述侵权行为业已停止,掌控公司仍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向酷骇公司赔偿损失。
至于掌控公司抗辩所提被诉侵权游戏由用户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能否成立问题。首先,(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84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页面有经编辑整理的简介内容,但没有任何上传者的信息,不足以证实被诉侵权游戏由第三方上传。其次,掌控公司虽提交网页截图用以证实被诉侵权游戏的上传者名称分别为“SDH”和“葫芦侠”,但该证据来源于其后台管理系统,由其单方提供,酷骇公司对其亦不予认可。掌控公司于庭审中陈述其对上传者进行实名制审查,并对上传者的身份情况进行核实,但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诉侵权游戏上传者的真实身份,被诉侵权游戏由谁实际上传无法确认。掌控公司在有能力提供上传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并未提供,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认定“八门助手”平台上的被诉侵权游戏由掌控公司提供。再次,退一步讲,即便被诉侵权游戏并非掌控公司实际上传,但掌控公司作为“八门助手”平台运营者,对上传游戏应起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从现有证据看,“八门助手”平台设置有破解游戏专区,并向公众提供多种破解类游戏下载,并以此为其平台引流。而被诉侵权游戏的游戏页面也注明“进入游戏获得大量货币”,这与正版游戏的运营模式明显不同,可见掌控公司对其平台上存储的游戏并非正版是明知的。掌控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游戏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上述义务不应因其在平台中发布知识产权方面的约束条款以及设置维权入口而免除。但掌控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上传和下载服务,该行为系属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其亦应对其提供下载的被诉侵权游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掌控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本院对掌控公司所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另外,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时空旅途》游戏因掌控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名誉上的损失,本院对酷骇公司所提刊登声明、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损失。”本案中,酷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掌控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主张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1.虽然酷骇公司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显示的均非官方奖项,但相关机构或媒体确实对《时空旅途》游戏予以评价,结合掌控公司提交的百度搜索结果显示了多条该游戏破解版链接的情况,可见《时空旅途》游戏具有一定知名度;2.掌控公司将被诉侵权游戏标注为“破解”版,并提供下载服务,侵权故意明显;3.酷骇公司对掌控公司所称《时空旅途》为单机游戏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该游戏上线时间较早以及单机游戏生命活跃周期较短的情况下,以及网络上大量存在破解版《时空旅途》游戏链接的情况下,仅掌控公司的行为对酷骇公司造成损失较小;4.掌控公司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免费下载服务,未直接获利,且已经将被诉侵权游戏下架;5.酷骇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势必支出相应的维权费用。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时空旅途》游戏的知名度、掌控公司的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以及酷骇公司支付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掌控公司赔偿酷骇公司包含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酷骇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二、驳回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该受理费已由广州酷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刘剑明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俭君
书记员 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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