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刍议
案件背景: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时,案外人对另一方享有的金钱债权并据此申请执行的,一方对享有的实体权益能否排除案外人对房产的执行? 实务中法院审查要点: ·第一、前妻、前夫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前、之后,债务系被告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 二、外部债权人虽对讼争房产实施了财产保全,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其仅为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通常不享有基于交易的信赖利益。 ·三、协议离婚时间是否早于债务的发生时间,判闲断方的离婚行为无明显恶意串通的故意。 ·第第离婚协议约定中,夫妻双方是否对共有财产做了较为均等的分割,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割约因夫妻双方财产分定而明显减少,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侵害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的利益,无恶意对串通逃废债的嫌疑。 五未及时办理讼争房产变更登记的原因。判断原告是否应当预见到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存讼争房在的一定的法律风险,其对产被法院查封是否存在一定过错。主观上不属于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办理讼争房产产权变支况,更登记等重大过失的情况程度不足以排除其对讼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大妻之夫用) ·第六原告是否一直居住于讼争房产,名下除讼争房产外无其他房产,对其主张的对讼争房产的生的保护存权益应当优先于对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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